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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罢免权遭蔑视”呼唤法律完善            
“村民罢免权遭蔑视”呼唤法律完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54    更新时间:2010-7-19 

 

    7月17的《中国青年报》报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范家村部分村民因为不满现任村支书兼村主任王强的作派,意欲依法罢免其村主任职务,但当大家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以符合法定标准的人数联署向镇政府提请开会罢免王强的过程中,镇政府先是两次借口“格式不对”拒收罢免申请,当村民请来专家帮忙起草好申请书后,却在镇政府办公室被罢免对象王强率众抢走申请书,而公安机关出警处理此事时,又以被抢走的申请书“无价值”为由拒绝受理。

    稍有常识的人都能看出,对于范家村村民的罢免申请,镇政府实际在明目张胆地抵制。

    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要有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要求召开村民会议,这一会议就应当在十日内召开,村民的要求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出,别说是书面申请不符合格式,哪怕是口头申请,有关部门也应当依法支持召开。因此,镇政府的拒绝,只是对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村民们的一种典型的刁难。

    至于村主任胆敢明目张胆跑到镇政府侵犯村民的民主权利,可以相信,如果没有镇政府的支持和纵容,他断然不敢这么做,也一定达不到目标。而派出所竟然将载有村民民主权利的申请书称为“无价值”,这一方面说明那些警察的颟顸,另一方面更加证明了政府机关对罢免对象的袒护和纵容。

    依据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当村民和村委会成员在任职问题上发生矛盾时,基层政府本应站在监督者的立场,以公正的态度,既维护村民的民主权利,也防范违反法律程序的现象发生。但淄博市房镇镇政府的行为,却是明摆着对村民罢免权的蔑视,其实质是对民主权利的压制。

    房镇镇政府敢于和能够这么做,从根子上源于其与村干部可能的利益一致性,并因此成就了政府与村民利益的对抗性。但从制度层面来看,它说明基层民主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如果想要罢免村委会成员,应当以符合法定人数提出要求,然后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表决。在实践中,这种会议实质上由基层乡镇政府组织召开并负责监督。但问题是,法律规定罢免村委会成员的会议由村委会召集,这种由罢免对象来召集罢免会议的制度安排,实际上是使一些地方的村民在行驶罢免权时陷入了“与虎谋皮”的境地。近年以来,虽然有很多学者和民众就此提出了意见并建议修正,但遗憾的是,它迄今未得到修改。

    选举权和罢免权是民主权利最重要的两个范畴,如果光有选举权而不能落实罢免权,则犹如飞机只能起飞而无法降落,这样的民主权利就是不完整的。弥补村民罢免权的制度漏洞,让罢免权真正“落地”,希望立法机关能够勇于作为。

文章录入:雨后春笋    责任编辑:雨后春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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